江苏省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保护条例/第三章 土地经营权的流转第二十三条有效县级农村土地承包主管部门和乡(镇)人民政府应当为土地经营权流转创造条件,通过农村产权交易信息服务平台为土地经营权流转提供服务。地方法规 · 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11月27日第二十二条回到全文第二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