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保护条例/第二章 土地承包经营权的享有与确认第十四条有效承包期内,承包方家庭分户的,由家庭内部自行决定土地承包经营权的分割。家庭内部就土地承包经营权分割达成协议的,发包方应当尊重其协议;达不成协议的,按照承包合同纠纷解决办法处理。因离婚产生的分户,双方当事人的土地承包经营权按照离婚协议或者人民法院的判决处理。当事人因分户要求分立土地承包经营权的,发包方应当与其分别签订承包合同,并按照国家规定办理土地承包经营权证书。地方法规 · 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11月27日第十三条回到全文第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