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二条

有效

依法保护进城农户的土地承包经营权。禁止以退出土地承包经营权作为农户进城落户的条件。

承包期内,承包农户进城落户的,引导支持其按照自愿有偿原则依法在本集体经济组织内转让土地承包经营权或者将承包地交回发包方,也可以鼓励其流转土地经营权。

承包期内,承包方家庭中有成员户口迁出或者死亡、失踪的,发包方不得收回其承包地。

地方法规 · 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11月2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