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不动产登记条例/第三章 登记程序/第七节 抵押权登记第六十八条有效依法以不动产设定抵押的,可以由当事人持不动产权属证书、抵押合同与主债权合同等材料,共同申请抵押权登记。抵押合同可以是单独订立的书面合同,也可以是主债权合同中的抵押条款。地方法规 · 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11月27日第六十七条回到全文第六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