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九条

有效

不动产登记机构应当自受理登记申请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办结不动产登记手续,其中查封登记、异议登记即时办结。

政府组织开展的农村不动产登记和非公证的继承、受遗赠等复杂的不动产登记以及大宗批量不动产登记三十个工作日内办结。

公告时间不计入本条规定时限。

地方法规 · 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11月2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