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二条

有效

房地产抵押,应当按照下列程序办理:

(一)房地产抵押人和抵押权人签订书面抵押合同;

(二)当事人在合同签订后,依法申请办理不动产抵押登记;

(三)不动产登记机构应当在受理房地产抵押物登记申请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对符合规定的,核准抵押物登记并颁发房屋他项权证书或者抵押物登记证明;对不符合规定的,不予核准登记,并书面通知申请人,说明理由。

地方法规 · 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11月2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