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一条

有效

下列房地产不得抵押:

(一)学校、幼儿园、医疗机构等为公益目的成立的非营利法人的教育设施、医疗卫生设施和其他公益设施;

(二)权属不明或者有争议的;

(三)依法被查封、扣押、监管的;

(四)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不得抵押的其他房地产。

地方法规 · 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11月2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