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八条

有效

房地产开发企业向购房人交付商品房时,应当提供住宅质量保证书和住宅使用说明书,并按照国家规定承担保修责任。

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协助商品房买受人办理不动产权属登记手续。

地方法规 · 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11月2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