伊犁哈萨克自治州全域旅游促进条例/第一章 总则第六条有效州、地区、县(市)人民政府(行政公署)应当建立健全全域旅游产业发展协调机制,协调本区域全域旅游工作,研究解决全域旅游发展中的重大问题,并与周边地区建立联动机制,推动区域旅游业开放、畅通、融合、协同发展。地方法规 · 伊犁哈萨克自治州人大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3月1日第五条回到全文第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