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二条

有效

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或者有关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将职责范围、执法依据、执法程序、处罚标准以及监督电话等信息对外公开,接受社会监督。

任何单位和个人发现执法人员有违法行为的,有权向其所在单位、上级主管部门、监察机关等检举、控告。

地方法规 · 六安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