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安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条例/第三章 执法规范第十五条有效城市管理执法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自行回避:(一)是本案的当事人或者当事人的近亲属的;(二)与本案有利害关系的;(三)与本案当事人有其他关系,可能影响案件公正处理的。有前款规定情形之一的,当事人有权申请回避,并说明理由。对当事人提出的回避申请,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应当在收到申请之日起三个工作日内作出决定并告知申请人。地方法规 · 六安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1月1日第十四条回到全文第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