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水污染防治条例/第五章 饮用水水源保护第六十三条有效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农村饮用水水源保护、治理和水质监测,安排资金,支持农村饮水安全工程建设,促进城镇供水管网向农村延伸。农村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应当依法划定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农村分散式饮用水水源,由县(市、区)人民政府生态环境、水利等部门会同乡镇人民政府组织划定保护范围,明确保护措施,报县(市、区)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地方法规 · 山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11月27日第六十二条回到全文第六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