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水污染防治条例/第五章 饮用水水源保护第六十二条有效设区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统筹规划建设应急水源或者备用水源,并按照饮用水水源地的标准采取保护措施,保障应急供水;有条件的,可以开展区域联网供水。地方法规 · 山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11月27日第六十一条回到全文第六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