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十二条

有效

设区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统筹规划建设应急水源或者备用水源,并按照饮用水水源地的标准采取保护措施,保障应急供水;有条件的,可以开展区域联网供水。

地方法规 · 山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11月2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