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水污染防治条例/第四章 水污染防治措施/第四节 农业和其他水污染防治第五十三条有效农田灌溉用水应当符合相应的水质标准。向农田灌溉渠道排放城镇污水以及未经综合利用的畜禽养殖废水、农产品加工废水的,应当保证其下游最近的灌溉取水点的水质符合农田灌溉水质标准。禁止在农业种植中直接利用工业废水、医疗废水、未达到农田灌溉水质标准的城镇污水灌溉。地方法规 · 山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11月27日第五十二条回到全文第五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