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水污染防治条例/第四章 水污染防治措施/第四节 农业和其他水污染防治第五十二条有效南水北调汇水区域、集中式饮用水水源涵养区等敏感区域和大中型灌区,应当利用现有沟、塘、窖等,配置水生植物群落、格栅和透水坝,建设生态沟渠、污水净化塘、地表径流集蓄池等设施,净化农田排水及地表径流。地方法规 · 山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11月27日第五十一条回到全文第五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