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水污染防治条例/第四章 水污染防治措施/第二节 工业水污染防治第三十八条有效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优化工业布局,推动产业集约、集聚发展,科学规划建设工业园区,引导工业企业入驻,实现水资源分类循环利用和水污染集中治理。对符合国家产业政策但不符合优化工业布局要求的企业,所在地人民政府应当创造条件,支持其迁入依法规划的工业园区发展。地方法规 · 山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11月27日第三十七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