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水污染防治条例/第四章 水污染防治措施/第一节 一般规定第三十三条有效医疗机构、学校、科研院所、企业等单位的实验室、检验室、化验室产生的有毒有害废液等危险废物,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单独收集和安全处置,不得排入排水管网或者违法倾倒、排放。地方法规 · 山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11月27日第三十二条回到全文第三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