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33

In force

医疗机构、学校、科研院所、企业等单位的实验室、检验室、化验室产生的有毒有害废液等危险废物,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单独收集和安全处置,不得排入排水管网或者违法倾倒、排放。

Local Regulations · 山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November 27, 202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