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水污染防治条例/第三章 水污染防治的监督管理第二十一条有效对国家和省规定的重点行业、重要河流和南水北调重点保护区、集中式饮用水水源涵养区等敏感区域的新建、改建、扩建项目,实行主要水污染物排放等量或者减量置换;不符合等量或者减量置换要求的,不予审批其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地方法规 · 山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11月27日第二十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