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条

有效

新建、改建、扩建直接或者间接向水体排放污染物的建设项目和其他水上设施,应当依法进行环境影响评价,并在设计、建设和生产过程中落实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和审批意见。

地方法规 · 山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11月2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