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七条

有效

省人民政府应当建立水环境承载能力监测预警机制,组织有关部门或者委托专业机构,对水环境状况进行调查、评价。超过承载能力的区域,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制定并实施水污染物削减方案。

地方法规 · 山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11月2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