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水污染防治条例/第三章 水污染防治的监督管理第十六条有效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健全河长制、湖长制,实现区域内重要水域全覆盖。各级河长、湖长应当分级分段分区组织、协调、监督水资源保护、水域岸线管理、水污染防治、水环境治理、水生态修复等工作,确保水质改善和水环境安全。地方法规 · 山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11月27日第十五条回到全文第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