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水污染防治条例/第二章 水污染防治的规划与标准第十四条有效省人民政府可以根据水环境质量改善需要,扩大水污染物排放标准中特别排放限值的实施范围。设区的市人民政府根据水环境质量改善目标的需要,可以提出执行严于国家和省水污染物排放标准的特别排放限值,报省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地方法规 · 山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11月27日第十三条回到全文第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