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农业机械化促进条例/第二章 科研推广第十一条有效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农业机械技术推广服务体系建设。各级财政部门应当对政府设立的农业机械技术推广机构履行职能所需经费给予保证,并在农业技术推广资金中,安排部分资金用于农业机械技术推广项目。政府设立的农业机械技术推广机构应当无偿提供公益性农业机械技术推广、培训等服务。地方法规 · 山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11月27日第十条回到全文第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