枣庄市农村公路条例/第二章 规划建设第九条有效农村公路规划包括县道规划、乡道规划和村道规划。县道规划应当与省道规划相协调,乡道规划应当与县道规划相协调,村道规划应当与乡道规划相协调。县道规划由区(市)交通运输主管部门会同同级有关部门编制,经本级人民政府审定后,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并报省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备案。乡道规划、村道规划由区(市)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协助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组织编制,报区(市)人民政府批准,并报市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备案。地方法规 · 枣庄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5月1日第八条回到全文第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