枣庄市农村公路条例/第二章 规划建设第十三条有效新建县道不低于二级公路技术标准,改建县道不低于三级公路技术标准;新建、改建乡道不低于三级公路技术标准;新建、改建村道不低于双车道四级公路技术标准。受地形、地质自然条件等限制的路段,经区(市)交通运输主管部门组织论证后,可以适当降低技术指标,但应当完善相关设施,确保安全和畅通。地方法规 · 枣庄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5月1日第十二条回到全文第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