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九条

有效

酿酒葡萄种植区范围内,禁止下列行为:

(一)排放或者倾倒废水、废气、固体废物或者其他有毒有害物质;

(二)使用不符合法律、法规规定和国家强制性标准的农药、肥料等农业投入品;

(三)使用不符合水质标准的灌溉用水;

(四)其他危害酿酒葡萄种植区的行为。

地方法规 · 烟台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