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条

有效

市、区(市)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酿酒葡萄种植区的保护,保障酿酒葡萄种植区的水、电、路等公共基础设施配套建设。

鼓励和支持酿酒葡萄种植者通过租赁、承包、股份合作等土地流转方式,扩大产区内酿酒葡萄的种植规模。

地方法规 · 烟台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