烟台葡萄酒产区保护条例第二十六条有效违反本条例第十二条第三项规定的,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责令停止生产、销售,没收违法生产、销售的葡萄酒,并处违法生产、销售葡萄酒货值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吊销营业执照。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地方法规 · 烟台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1月1日第二十五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