潍坊市道路交通安全条例第五十二条已修改未造成人身伤亡或者财产损失较小的道路交通事故当事人无正当理由不配合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调查、处理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可以根据收集到的证据,在法定期限内制作交通事故认定书或者事故证明,送达当事人。地方法规 · 潍坊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3月1日第五十一条回到全文第五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