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十五条

已修改

机动车行驶时,驾驶人、乘坐人员应当按照规定使用安全带。

从事营运的机动车驾驶人应当督促乘坐人员按照规定使用安全带。

学龄前儿童乘坐小型汽车的,应当在后排座位设置的符合国家标准的儿童安全座椅上乘坐;没有儿童安全座椅的,应当由驾驶人以外的成年人看护,并在后排乘坐。

驾驶人不得安排未满十二周岁的未成年人乘坐副驾驶座位。

地方法规 · 潍坊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3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