潍坊市道路交通安全条例第四十四条已修改下列车辆不得上道路行驶:(一)在工厂厂区、旅游景区、游乐场所等特定区域使用的场(厂)内专用机动车辆;(二)非法拼、组、改装的机动车;(三)具有动力装置驱动的滑板车、独轮车、自平衡车等。地方法规 · 潍坊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3月1日第四十三条回到全文第四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