泰安市供热条例/第一章 总则第五条有效市、县(市)供热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供用热及相关活动的指导、监督、管理工作。发展改革、财政、自然资源和规划、生态环境、城市管理、应急、行政审批服务、市场监管、能源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相关供用热管理工作。地方法规 · 泰安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1月1日第四条回到全文第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