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条

有效

市、县(市)人民政府应当将供热事业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建立工作协调机制,加强供热基础设施建设,积极推进供热计量改革,提升供热保障能力,提高集中供热普及率,改善生态环境。

地方法规 · 泰安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