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七条

有效

供热企业无法保障安全稳定连续供热、严重影响公共利益,供热行政主管部门协调、督促无效的,经市、县(市)人民政府批准,供热行政主管部门可以委托符合条件的供热企业实施应急接管。实施应急接管的,应当在其供热范围内公告。

地方法规 · 泰安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