泰安市供热条例/第三章 供热用热第二十二条有效市、县(市)人民政府应当根据本行政区实际情况确定采暖供热期并向社会公布,并根据气象情况适时调整供热期限。供热企业不得延迟或者提前结束供热。地方法规 · 泰安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1月1日第二十一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