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二条

有效

市、县(市)人民政府应当根据本行政区实际情况确定采暖供热期并向社会公布,并根据气象情况适时调整供热期限。供热企业不得延迟或者提前结束供热。

地方法规 · 泰安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