临沂市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第一章 总则第六条有效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保护大气环境的义务。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应当采取有效措施,防止、减少大气污染,对所造成的损害依法承担责任。公民应当增强大气环境保护意识,践行绿色、节俭、低碳的生活和消费方式,自觉履行大气环境保护义务。地方法规 · 临沂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1月1日第五条回到全文第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