济南市院前医疗急救条例/第一章 总则第四条有效院前医疗急救是政府主办的公益性事业,是公共卫生服务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市、县(区)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院前医疗急救工作的领导,将院前医疗急救事业纳入医疗卫生服务体系规划,所需经费纳入本级财政预算,建立并完善财政投入机制和运行经费补偿保障机制,保障院前医疗急救事业与经济社会协调发展,满足公众院前医疗急救、重大活动保障、突发公共事件紧急救援等需求。地方法规 · 济南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3月1日第三条回到全文第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