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四条

有效

市卫生健康行政部门根据对院前医疗急救的监督管理情况,对市急救中心、急救网络医院、急救站的院前医疗急救服务能力进行年度评价。评价结果应当向社会公布。

地方法规 · 济南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3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