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七条

有效

急救车应当符合救护车国家标准,按照有关规定安装定位系统、通讯设备和音视频监控系统,配备警报器、标志灯具、急救设备和药品。

急救车应当喷涂全市统一的院前医疗急救标志图案。未纳入院前医疗急救体系的车辆不得使用院前医疗急救标志图案,不得从事具有医疗行为的急救活动。

急救站应当定期对急救车进行维护、保养,建立急救车定期查验和报废制度,保持车况和车载医疗设备、物品符合国家有关标准,确保急救车处于正常待用状态,接受市急救中心调度,不得将急救车挪作他用。

地方法规 · 济南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3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