济南市院前医疗急救条例/第二章 体系建设第十五条有效急救站承担下列工作:(一)服从市急救中心的指挥、调度,承担指定的院前医疗急救任务;(二)实行院前医疗急救二十四小时值班制度;(三)落实院前医疗急救管理制度,执行院前医疗急救操作规范。地方法规 · 济南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3月1日第十四条回到全文第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