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五条

有效

急救站承担下列工作:

(一)服从市急救中心的指挥、调度,承担指定的院前医疗急救任务;

(二)实行院前医疗急救二十四小时值班制度;

(三)落实院前医疗急救管理制度,执行院前医疗急救操作规范。

地方法规 · 济南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3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