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五条

有效

警务辅助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依法解除劳动关系:

(一)试用期考核不合格的;

(二)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

(三)严重违反警务辅助人员管理规章制度的;

(四)严重失职造成重大损害或者不良影响的;

(五)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警务辅助人员离职时,县级以上公安机关应当收回所配发的工作证件、服装、标识以及装备。

地方法规 · 湖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