济南市生活垃圾减量与分类管理条例/第五章 分类处理与资源化利用第三十六条有效生活垃圾处置单位发现分类收集、运输单位交付的生活垃圾不符合分类管理规定的,应当要求分类收集、运输单位改正;拒不改正的,生活垃圾处置单位应当报告综合行政执法部门依法予以处理。地方法规 · 济南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5月1日第三十五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