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六条

有效

生活垃圾处置单位发现分类收集、运输单位交付的生活垃圾不符合分类管理规定的,应当要求分类收集、运输单位改正;拒不改正的,生活垃圾处置单位应当报告综合行政执法部门依法予以处理。

地方法规 · 济南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5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