济南市生活垃圾减量与分类管理条例/第三章 分类投放第二十六条有效产生生活垃圾的单位、家庭和个人应当在单位或者居家分类袋装或者桶装垃圾,在规定的时间、地点分类投放生活垃圾,并主动配合督导员的指导。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将工业固体废物、医疗废物、建筑垃圾以及园林绿化作业中产生的枝条、树叶、枯树等混入生活垃圾投放。禁止随意倾倒、抛撒、堆放或者焚烧生活垃圾。地方法规 · 济南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5月1日第二十五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