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七条

有效

餐饮经营者应当将制止餐饮浪费纳入餐饮生产、加工、服务全过程,在明显位置设置提示牌,提示消费者适量点餐、剩餐打包,减少餐饮垃圾产生量。

鼓励餐饮经营者、供餐单位食堂等利用新技术、新设备对厨余垃圾就地处理。

地方法规 · 济南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5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