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科学技术普及条例第二十条有效科普工作经费是一项重要的科技投入。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将科普工作经费纳入财政预算,及时划拨,并随着经济的发展,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确保增长。科普工作经费应当严格按照国家和省的有关规定,专款专用,并接受财政、审计部门的监督。严禁任何单位和个人克扣、截留、挪用科普工作经费。地方法规 · 湖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11月27日第十九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