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20

In force

科普工作经费是一项重要的科技投入。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将科普工作经费纳入财政预算,及时划拨,并随着经济的发展,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确保增长。

科普工作经费应当严格按照国家和省的有关规定,专款专用,并接受财政、审计部门的监督。

严禁任何单位和个人克扣、截留、挪用科普工作经费。

Local Regulations · 湖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November 27, 202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