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红色文化保护传承条例/第一章 总则第四条有效各级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红色文化的保护传承工作。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红色文化保护传承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国土空间规划,并将红色文化保护传承所需经费纳入本级财政预算。地方法规 · 山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1月1日第三条回到全文第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