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七条

有效

鼓励和支持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按照有关规定,通过下列方式参与红色文化保护传承活动:

(一)通过捐赠、开展志愿服务和提供技术支持等方式参与红色文化保护传承;

(二)开展红色文化收集整理、调查研究和学术研讨;

(三)创作红色文化题材文学艺术作品;

(四)建设红色文化主题博物馆、纪念馆等。

地方法规 · 山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