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红色文化保护传承条例/第三章 传承和弘扬第三十七条有效鼓励和支持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按照有关规定,通过下列方式参与红色文化保护传承活动:(一)通过捐赠、开展志愿服务和提供技术支持等方式参与红色文化保护传承;(二)开展红色文化收集整理、调查研究和学术研讨;(三)创作红色文化题材文学艺术作品;(四)建设红色文化主题博物馆、纪念馆等。地方法规 · 山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1月1日第三十六条回到全文第三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