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九条

有效

在红色文化保护单位的保护范围内不得从事下列行为:

(一)擅自进行建设工程或者爆破、钻探、挖掘等作业;

(二)采石、采矿、挖沙、开荒、砍伐、取土;

(三)倾倒、焚烧垃圾和其他废弃物;

(四)生产、储存或者使用易燃、易爆、腐蚀性等物品;

(五)其他影响、危害、破坏红色文化保护单位安全和环境的行为。

地方法规 · 山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