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红色文化保护传承条例/第二章 保护和管理第十九条有效在红色文化保护单位的保护范围内不得从事下列行为:(一)擅自进行建设工程或者爆破、钻探、挖掘等作业;(二)采石、采矿、挖沙、开荒、砍伐、取土;(三)倾倒、焚烧垃圾和其他废弃物;(四)生产、储存或者使用易燃、易爆、腐蚀性等物品;(五)其他影响、危害、破坏红色文化保护单位安全和环境的行为。地方法规 · 山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1月1日第十八条回到全文第二十条